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74952T,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4942145349,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民终4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131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