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481号
原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东昌武术学校1幢)。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被告与(2022)鲁1502民初9081号案相同,且两案诉讼均系相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引发的纠纷,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502民初90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