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419号之一
原告: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南外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