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壹号控股有限公司

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7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南宁市智宁威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天德路九号海尔国际石材城13栋钢结构铺A7A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L7TTJ26。 经营者:***,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广西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0129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智宁威石材经营部与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市智宁威石材经营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79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789.97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智宁威石材经营部以其与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789.9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智宁威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4789.9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