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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7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南宁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天德路九号海尔(东盟)商贸物流中心家居建材城13#钢结构A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B6GN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广西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0129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石材有限公司与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市***石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79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331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石材有限公司以其与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3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33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