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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547号 ***、***、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冻结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招行)存款140663元,实际冻结1406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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