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968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鹿寨县***飞***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MWTHL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0129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柳州市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财产保全费1190元,合计2680元,由原告柳州市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