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淇大道与淇水关路交叉口聆***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同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街道东海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同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棋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被上诉人同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聆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