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907号
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5410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系河南昭***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市辖区开元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往东200米开元新城2期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848B2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将总经理。
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恒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46元,由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