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执字第306-4号
石执字第304-1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
本院在执行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苍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申请,请求变更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变更申请书一份。
2、本院(2012)石民三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3、2013年3月16日经石家庄市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原名称“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正式更名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及2013年3月18日在《燕赵都市报》上公布的报纸一份。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以上证明真实有效,本案申请人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变更名称,符合变更条件,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为本案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当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骅市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690246.99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