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瑞海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晓林乡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苏士永,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曲阳县瑞海雕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郭 菡
审判员 祁 峰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