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7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将西路1号楼新大陆科技园(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2号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1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东花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因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1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成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官助理 丁睿智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