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788号
原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599号香樟十六坊别墅区5-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529590X5。
法定代表人:李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宏,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0131493。
被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刘天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9.4元,由原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馗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