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通地热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州镇丹阳四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中程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园18栋一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易县双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西陵镇白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鑫通地热开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程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双龛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中程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85.77元(划拨账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鲲鹏
审判员 张 宝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