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程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木土(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5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被执行人:金木土(长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木土(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5民初1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国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