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曹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山湖区恒源建材经营部、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山湖区恒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山湖区恒源建材经营部与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山湖区恒源建材经营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信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下落不明。2022年7月27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2022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5061万元,截至2022年9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506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2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