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刘玉国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332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7694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钟婧
书记员*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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