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491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769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锦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杏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72573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锦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4227.35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锦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附xx号房屋,该房屋于2020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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