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莒南县鼎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422号 申请人:莒南县鼎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驻地(镇政府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QE9D5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碚区蔡家组团B分区B30-1/04号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XMG99。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X9P44。 负责人:**。 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7694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213栋四层4B12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NL2G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莒南县鼎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骏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南县鼎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景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4770元,已由申请人莒南县鼎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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