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3887号
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新村1号5幢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B73J7T。
经营者:***,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王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7694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与被告重庆王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