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721号
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新村1号5幢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B73J7T。
经营者:***,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大道33号6幢3**6-2。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7694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与被告重庆木獬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5日立案。
原告巴南区路隆达交通设施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 华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