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888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沪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所签《采购合同》中均写明解决合同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即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且双方所签上述合同的主要内容系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货物,而安装及调试系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匡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