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888号
申请人: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沪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了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5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申请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匡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