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7226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722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107国道三华段**之31。
法定代表人:李付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针、董威,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沪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道春,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2元,由原告广州市德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
人民陪审员  邵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陆娇妮
书 记 员  丁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