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984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颜。
被告洛阳励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负责人***。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励精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励精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撤回对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励精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27元,减半收取70713.5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