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民字第1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原审诉求系要求孙建新赔偿因其挪用资金而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利息,但该损失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属于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