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许民初字第7号
原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笃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庆升。
原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7522元减半收取18761元,由原告许昌市通衢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桂全法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