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2511号
原告: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马昌垸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竹根滩镇竹泽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63元,减半收取计22781.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