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破申60号
申请人: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004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市金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454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5月23日决定将南通市金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25日,本院对金天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金天成公司送达通知书,金天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金天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登记设立,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12年4月16日至2042年4月15日,股东为南通金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县捷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对金天成公司的债权由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金天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金天成公司无履行能力,于2016年9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金天成公司已停产歇业,本院受理的以金天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件,累计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230万元左右(不含利息)。
本院认为:金天成公司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为海安市高新区***1组,债权人对其申请破产清算属于本院管辖。申请人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天成公司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处于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天成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大公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市金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高 杰
审 判 员 丁 隽
审 判 员 景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