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7509号
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55002-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3290597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6元,由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