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4001号
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6545J,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MITCHELLDOWWILLIAM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3290597B,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79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