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嵊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一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45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嵊州市。

被执行人:樊素君,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6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实地调查也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0年4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拒不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嘉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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