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19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45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一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樊素君,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归还**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1711779.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均未能全额履行完毕但都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所有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目前已被法院拍卖的一处不动产和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能查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实地调查也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9年11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391028.6元。

鉴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但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已对所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且对被执行人王平采取了司法拘留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19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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