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执52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618号,组织机构代码:071630368。
法定代表人张春。
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一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02216。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457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9845830。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88213。
法定代表人樊胜军。
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樊素君,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陈森群,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樊胜军,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30000元、截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21340.43元、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款清止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1913元,案件受理费67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王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3×××56、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05bf64672dce9660@wx.tenpay.com,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森群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82、浙江省农信社账户10×××50,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樊胜军名下号牌为浙D×××××北京现代牌小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王平、樊素君名下位于嵊州市艇湖路10弄3幢9号房产已于2018年3月9日出卖转让、其名下位于嵊州市北直街457号工业房地产已于2019年10月9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樊胜军名下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南津路28幢二单元604房地产已于2019年10月22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拍卖。截止2020年3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拒不履行且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王平、樊素君、陈森群、樊胜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5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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