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195号
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汇福路东外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1898397。
法定代表人:白严朝。
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存,男,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存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