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8188号
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环路204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1898397。
法定代表人:白严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河市壹块豆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夏威夷蓝湾15#商业15-101-15-109号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壹块豆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相关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亚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