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1082行审624号
申请人三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三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任经理。
申请人三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以上事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瑞忠
审判员  冯丽娟
审判员  沈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