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环路204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361898397。
法定代表人:白严朝。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武晓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