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968号
原告: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00014639016X,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经济大厦D区4楼。
负责人:王富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653995938。
法定代表人:张果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02X6,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48-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照。
诉讼代表人:陈显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光,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鹰潭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9元(已减半)、保全费2520元,合计5659元,由原告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长 丁 阳
审 判 员 张田美
审 判 员 桂月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倪春晖
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