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恢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暨南街道)市南路1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02X6。
法定代表人:周云照,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乐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永康路3号1号楼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819493523。
法定代表人:范汝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乐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昌乐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昌乐县××街××号(中瑞华府小区)38号楼15、16、17、18号商铺,经二次拍卖流拍,流拍价136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昌乐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昌乐县××街××号(中瑞华府小区)38号楼15、16、17、18号商铺以流拍价136万元抵顶本案全部债务共计1260643元(不包括已付款333734.46元,包括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85704元、案件受理费41500元、执行费13700元、评估费89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810元),超出价款99357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岳本科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执行员 杨元钦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