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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19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镇市南路**/div> 破产管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