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19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镇市南路**/div>
破产管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