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顺执字第5975号
申请执行人花国太,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照,经理。
申请执行人花国太与被执行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2008)顺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