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丰成村。
法定代表人:*财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兴业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
法定代表人:包成*。
上诉人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八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文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车楚佳
书记员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