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81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虹桥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9989516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0日生,壮族,居民,住河池市宜州区。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桂128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桂1281执735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蚕种款人民币4408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51.06元,缴纳执行费568元。
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截止2020年8月31日止,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44085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被执行人***保证在2020年9月21日前偿还申请人20000元(已支付),余款24085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给申请人并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51元。3.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每一期按时足额履行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如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丰利蚕业有限公司可以持原生效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到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利息及判决书确认其应付的利息等。4.被执行人***缴纳(2020)桂1281执735号案的执行费568元。”经电话征询权利人,其同意终结终结本院(2020)桂1281执735号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81执7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