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80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雷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凯,经理。
原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567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301,074.91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6,7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民生路XXX号259库的餐饮、灯光、空调、音响等设备、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现查明,浦东新区民生路XXX号259库产权人为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从上海德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转租而来,上海炎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全资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艺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59库经营一站式婚庆礼仪、餐饮等业务。因合作纠纷,双方已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另查明,上海德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因被执行人拖欠房租而诉至本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截至目前,两案均未判决。本院已责令上海艺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按月支付占用民生路XXX号259库被执行人餐饮、灯光、空调、音响等设备的合理费用。上海艺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向本院交款134万余元,为协助金山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本院冻结除去执行费后余款。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的餐饮、灯光、空调、音响等设备目前为案外人使某,暂不宜强制处置,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5执80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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