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9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雷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XXX号XXX号幢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志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申 智
审 判 员 刘 侃
人民陪审员 姚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许雅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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