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案号:(2021)沪0115司惩23号
被拘留人:杨志凯,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0)沪0115执800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赟风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志凯未能如实申报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杨志凯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张
龚德华
审 判 员
安文琪
审 判 员
陈建军
书 记 员
徐 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