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
法定代表人:王宇祥,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伊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