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

法定代表人:王宇祥,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伊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