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3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森发科尔沁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宇祥,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502执31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995.2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708995.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995.2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