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3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森发科尔沁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宇祥,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502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8995.2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佳伟